首页> 中文期刊> 《考试周刊》 >城市设计美学浅谈

城市设计美学浅谈

         

摘要

<正>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的法律涵义,是指直辖市、建制市和建制镇。"美学"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最初的意义是"对感观的感受"。一个客体的美学价值并不是简单地被定义为"美"和"丑",而是去认识客体的类型和本质。

著录项

  • 来源
    《考试周刊》 |2009年第38期|45-45|共1页
  • 作者

    毛红;

  • 作者单位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建艺系;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城市规划;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