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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的形式一元论之提倡——兼论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

     

摘要

中国刑事证明标准存在“法律规定中的实质一元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多元论”两种模式,其所处的场域皆是刑事诉讼的三阶段论.刑事证明标准具有“作为拟制标准的参照功能”与“作为裁断标准的授权功能”,该两大功能在现有证明标准模式中均是失范的.因此,有必要提出可以彰显功能的“形式一元论”,即我国现行刑诉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应被解读为:在刑事诉讼中只存在审判阶段唯一的证明标准.在我国诉讼构造尚未发生实质变革的当下,坚持“形式一元论”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体系化路径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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