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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友好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

             

摘要

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的环境友好企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给予3年免征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给予5年免征所得税优惠。上述企业免税期满后,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15%所得税优惠。对为消除污染搬迁另建的工业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给予3年免征所得税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其污染治理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也可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水污染企业及铁合金、电石、水泥等工业粉尘排放强度较大的高载能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执行平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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