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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采,'船主'也要担责

         

摘要

cqvip:海南省检察机关经走访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了解到,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只对盗采海砂直接行为人作罚款处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俗称“船主”)参与非法采砂,但因能提供租船合同往往未被处罚。执法资料显示,在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1月期间,安某康公司名下的船舶曾5次参与非法采砂。“安某康3699”“安某康689”号船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为安某康船务公司康某某和林某某,经营人为安某康船务公司,船舶类型为自卸砂船。船上加装有自吸式采砂设备,属于擅自加装,未经检验备案。

著录项

  • 来源
    《环境》 |2021年第11期|56-57|共2页
  • 作者

    乐雯;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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