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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对象及种类

     

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的对象,是指排放权交易机制中法定的进行交易的气体。它主要是指CO_(2),是否还应包括CH_(4),N_(2)O,HFC_(5)这3种物质,目前国际上有2种做法:一是欧盟从监测设置的精确度考虑,第一阶段限定的交易对象气体为CO_(2);第二阶段可根据缔约国的要求而追加交易对象气体;在第三阶段已确定将N_(2)O和PFC5追加为交易对象。二是利伯曼·华纳法案所明确的交易品种为6种温室气体(CO_(2),CH_(4),N_(2)O,SF_(6),PFC_(5),HFC_(5))。虽然有学者要求尽可能多地扩大其交易对象,但大多数学者强调一定要根据监测设置的精确度以及掌握的排放量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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