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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作为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摘要

我是一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企业与我签订的第二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是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而是要与我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把一年变更为三年。对其他几位合同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员工也采取了上述办法。我觉得企业不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而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办法延长我们留厂工作的时间,意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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