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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现状

     

摘要

毋庸置疑,标志着我国在立法层面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法条则为《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恶意缔约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前两项为列举式的条款,第三条则为兜底性的条款.应该说我国关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有一定出彩之处,涵盖面广,保障了受害人获得全面有效的法律救济.但是,仍存在诸多短板与不足,如我国《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情形,且比较笼统,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标准、范围等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客观上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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