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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类行政罚款与惩罚性赔偿的衔接路径--基于173件民事判决书的分析

     

摘要

惩罚性赔偿兼具私法属性、公法属性和经济法属性,作为一种民事制裁的形式,实体上是一种人民法院作出的更为严格的行政罚款,程序上是一种“民事附带行政处罚诉讼”,存在自身法律体系混乱。同一商标侵权行为在行政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衔接过程中存在重复处罚的可能,在互补关系下予以抵扣,在重叠关系下不得判处惩罚性赔偿。不同商标侵权行为的衔接中,受到行政罚款不能仅考量“恶意”和“情节严重”,需同时考量到商标侵权人已经缴纳行政罚款的“善意”并予以折抵。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采用“折抵说”以保障商标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未来相关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执行《商标法》第60条第2款,在行政处罚阶段做好惩罚性赔偿中的“惩罚”份额,贯彻《商标解释》第21条第2款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罚精神,修改《知产解释》第6条第2款,以期做到“责罚相应”,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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