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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过长期大量使用而具备显著性“云峰酒业”一审胜诉商标行政案

     

摘要

销售“小糊涂仙”、“小福仙”等酒产品的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因申请“云峰酒业”商标未获批准,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云峰酒业”商标通过长期大量使用而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具备了商标显著性为由。判决撤销了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云峰酒业YUN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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