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商标》 >商标使用证据真实性审查不能作“株连”式推定——评析淮北市东悦宾馆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商标使用证据真实性审查不能作“株连”式推定——评析淮北市东悦宾馆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摘要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对使用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不能作"株连"式的有罪推定。即不能因当事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虚假证据,就推定在案的其他证据亦为虚假证据,未经查证便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而应在排除虚假证据证明效力、依法惩戒提交虚假证据行为的同时,全面查明事实真相,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推定时必须审慎而为,严格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8年第9期|62-66|共5页
  • 作者

    孙柱永;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