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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解释权不是一项法律权利——兼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五条

         

摘要

算法解释权的权利内容与解释标准存在一定的冲突,其保护的利益能够被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法律规范所涵盖.对算法运行程序、内在机理、数据权重等内容的解释将会产生专业性与可理解性的冲突,由算法使用人提供解释的可靠性亦欠缺相应的评价标准,难以被存在利害冲突的相对人所认可.算法解释权对相对人的救济效果有限,但却可能会对商业秘密、国家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徒增司法机关的裁判成本和社会公众的理解负累,难以成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5条不宜被认定为确立了算法解释权,而是在相对人遭受重大损害时,算法使用人应承担的重要信息说明义务,属于相对人知情权的范畴.对于算法造成的损害,可以借助莱斯格的"可怜圆点"理论,综合利用法律、市场、社群规范和架构等多种工具进行调节,而非引入似是而非的算法解释权,以期实现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算法使用和救济受害人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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