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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商标使用限制:以烟草平装措施所涉争端为视角

     

摘要

因烟草平装措施构成对商标使用的限制,相关利益方对其提起WTO争端解决和国际投资仲裁。国际贸易法中,对商标注册的禁止妨碍条款不适用于商标使用,成员方不负有保护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义务,公共健康目的足以支持平装措施对商标使用的妨碍。国际投资法中,平装措施基于公共健康目的且对投资者利益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在程序上具有非“任意性”,未违反投资者合理期待和损害东道国法律稳定性,因而不构成对商标的间接征收以及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多样化和不断上升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应该有所启示,以便在知识产权国际交往中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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