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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一次性”的发表权需要期限限制?——基于发表权的理论逻辑与权利框架的反思

     

摘要

发表权系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理论逻辑在于通过保障作者的意志自由塑造一个以作者自身为目的的独立自主的人格形象,进而解放作者的理性与创造天性,实现作者的自主表达和创作自由,激励其生产性努力。发表权的享有意味着作者有权将作品置于私人的控制之下,不为公众接触甚至知晓。但作品并非作者的私产,作品的创作亦是对共有知识的借用和复制,因此应当对发表权予以限制。对此,《著作权法》设置了发表权保护期制度。发表权保护期限届满,其效力减弱,作者丧失禁止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此时,发表权由法定权利变为自然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发表权期限届满不是发表权的消灭事由,而是发表权的限制事由。除非发表权期限届满后,作品被公之于众,发表权才真正归于消灭。这为发表权制度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存续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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