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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之“一般消费者”认定——“见多识广的用户”和“普通观察者”的案例比较

     

摘要

我国以“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欧洲共同体采“见多识广的用户”、美国采“普通观察者”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201 1年欧洲法院T- 10/08号外观设计无效案认定以装有涉案内燃机部件的割草机使用者,即终端用户为“见多识广的用户”.2008年美国Arminak案中,巡回法院以喷头的工业购买者而非终端用户为“普通观察者”.通过案例比较“见多识广的用户”与“普通观察者”认定的区别.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一般消费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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