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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合并报表抵销分录的探索

         

摘要

cqvip:一、相关规定的变更及其对抵销分录的影响 财政部财会[1995]11号文件印发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报表)时,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分配表等四种合并报表。《规定》在设定合并报表分录时,都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利润分配表三种报表合编一套抵销分录为前提展开的,笔者统计了《规定》列举的三种报表的抵销分录,多数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抵销分录涉及到合并利润分配表的项目,比如《规定》列举合并资产负责表的8道抵销分录。其中有四道涉及“年初未分配利润”等合并利润分配表的项目;而且,《规定》还要求所有涉及“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抵销分录,不论是用于抵销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还是用于抵销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的,都必须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底稿)的合并利润分配表部分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登记(否则无法结出正确合并数),而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的数额,根据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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