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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摘要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作为与刑法相配套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很长时间内没有确立强制医疗的相关程序规定。实践中,对于肇祸的精神病人,主要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送交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著录项

  •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118-129|共12页
  • 作者

    秦宗文;

  •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2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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