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论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权--以《宪法》第120条为核心

论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权--以《宪法》第120条为核心

     

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权是《宪法》第120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所列举的重要自治权类型,其历史可追溯至战争时期的少数民族武装。但在目前的立法、研究和制度实践中,该权利却被忽视。本质上,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属于公安部队的特殊类型,而非学界通说认为的武警序列,其对于民族地区公安执法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亦具有天然的应对优势。在我国当前边疆民族地区暴力恐怖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应明确组建这类公安部队的功能目的、参照体制、法定程序和制度路径,切实激活相关条款,使之在新时期民族自治地方公安执法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建设性作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