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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救济四要件理论的力量--权益层级保护方法论之检讨

     

摘要

《民法通则》第106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未解决实定法列明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利益”保护问题,而“纯粹财产损失”和“其他人格、身份利益”的侵权法保护问题,牵动着整个民事责任体系的结构。其中争议最大的“权利、法益与利益的区别保护或平等保护”命题,并非单纯法条文意、法律继受、比较法经验等形式概念诠释或法系偏好的选择结果,而是由权利、法益与利益的性质与转换关系决定。解释论上继受德国“三个小概括条款”模式存在诸多障碍,非为必要,应使侵权法回归其“保护合同以外利益的一般法和普通法”的功能,让“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此原本开放、可塑的传统侵权行为要件扮演其控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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