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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可持续消费义务的法律属性

             

摘要

权利哲学影响下的康德主义褫夺了个体的“公民”特性,忽略了他对社会、他人的责任.作为惯常被视作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而言,这种情形尤其鲜明.消费者不可持续消费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了毋庸置疑的不利影响,但立法者对迟迟没有关注消费者由此需要背负的重责.以罗尔斯的自然义务和密尔的伤害原则为基础,消费者可持续消费义务得以从公法范畴上被证成,这一证成将为消费者可持续消费义务理论的深层建构提供实质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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