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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人法研究——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出发

         

摘要

当前的公司法历经多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跟上时代步伐,与国际规则接轨,服务企业,保障中国经济高速高质量发展,与之相对的,作为程序法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一些问题也需要厘清。本文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14条出发,发现当公司的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时候,在确立法人属人法的问题上,该条规定看似与国际主流接轨,确立了以内部事务主义为主,真实本座主义为辅的规则,实则恰恰在现实中走向了真实本座主义。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法律适用法》14条的条文,针对"等事项"、"可以"、"经常居所地"这三个问题逐个展开,分析其中的困境,最后提出准确理解的方式,在解决这三个问题,尤其是解决了"可以"这个问题后,即可构建出真正的"原则+例外"模式的法律规则,从而更好地提供司法保障,优化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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