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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司法审判中公共政策的引入与创制

         

摘要

"世界星辉案"两审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其根源在于裁判背后不同的公共政策导向,即竞争自由、经济创新的公共政策与产业发展、长远经济效率的公共政策的较量.司法中考量公共政策会带来不确定性,但经济法天然具有政策性,与公共政策具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传统司法理论也与经济法司法审判不合时宜,这就决定了在处理经济法纠纷时考量公共政策的正当性.经济法司法审判中引入公共政策,需要超越法律文本,通过后果论证和利益衡量选择适当的公共政策,又不能与法律文本脱节,将公共政策作为一种变量和检验方法,用镜面模型将该公共政策内化于法律解释之中.法院在应对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时,引入公共政策作出裁判的本质就是在创制公共政策,法院创制新的公共政策是经济法司法审判的必然产物.法院还会通过司法审查、发布司法解释相关文件等其他次要方式创制新的公共政策,规制经济和治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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