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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基本原则——以姜堰法院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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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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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概述

第三章 民俗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原则

第四章 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原则

第五章 正确适用调解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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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在近年来的法学界掀起了讨论的热潮。本文从民俗习惯的语义界定着手,围绕姜堰法院《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鲜明生动的个案,通过阐述民俗习惯存在的理由、价值、地位以及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现状来展示民俗习惯在今天的司法实务界正处于重要的地位。同时,切入本文的主题---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基本原则,即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并不是“肆无忌惮”的,它要受制于各种因素:
   一是不得违反法律原则。这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引入民俗习惯时必须要以合法的程序进行;法官援用民俗习惯进行裁判应当是严谨的,而不能简单地以民俗习惯标准完全代替法律标准,民俗习惯只能协助成文法、补充成文法,但不能变更成文法。二是要运用善良的民俗习惯。本文引用姜堰法院《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善良”的界定,结合姜堰法院的做法,阐述了将善良民俗引入司法的基本举措。三是正确适用调解原则。文章从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这两个方面入手,分别分析了调解的现状,阐述了调解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中的必要性和优势。
   目前,我国立法仍不够完善,在司法解释未能填补漏洞的情况下,一定区域内的人民法院,在不与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尊重民俗习惯,合法、合理的吸纳民俗习惯,这是顺应社情民意,理顺群众情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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