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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可行性的思考

         

摘要

@@ 本文拟就选择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作简要的分析和探讨.rn一、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rn政府间税收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历史上,诸多财政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税收划分理论,普遍认为比较适宜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以免因地方税收竞争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二是所负担提供的公共品具有明显的受益区域和受益对象范围,可以有效地实施受益原则征收据税收;三是征收的社会经济效应具有明显区域性,可用作地方政府解决地方社会经济矛盾工具的税收;四是税源比较零星分散,而且具地区差别,征收难度较大,地方征管税务行政效率更高的税收;五是税源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的税收.

著录项

  • 来源
    《经济论坛》 |2008年第15期|103-104|共2页
  • 作者

    阴素石;

  • 作者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地方税务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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