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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学创作中的“理”大于“情”

         

摘要

文学创作中有两大要素,一个是“情”,一个是“理”。文学作品是作家饱含激情的产物,情感是推动文学创作的动力,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写道:“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意”,陆机的《文赋》也说:“诗缘情而绮靡”。这说明在文学创作中情感是极其重要的。文学创作中的“情”,是感性的,显性特征较明显。“理”是理性的,更多是对生活和人生的体悟与认识,对宇宙的万事万物的思考,具有隐性特征,这正是所谓的“体匿性存”。所以我们在文学作品中较容易感受到作家和作品中艺术形象的情感,容易引起情感上的共鸣。但是我认为在创作中,很多时候看似是作家情感激荡、沉郁顿挫、多愁善感、“情动而言形”的创作,实际上是作家对“理”进行了有意的建构,最终体现出的“理”大于“情”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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