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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从各人好自为之到法律禁止的歧视和暴力——半个世纪改变千年历史

         

摘要

性骚扰是长期存在于各国的问题,1970年被明确命名,成为法律追究的侵权行为,被国际法视为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1995年联合国在北京召开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全球法律政策改革进一步加速,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公共场所、教育环境和工作场合的性骚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如果缔约国未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范并调查、起诉、惩罚和赔偿非国家行为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则须为此负责。我国法律和政策明文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但法律规定及其实施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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