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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转让时的股权变动规则:契约自由、公司确认与登记公示的三重维度

         

摘要

在《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反思和重塑股权转让时的股权变动规则有助于加速股权流转,维护交易安全,明晰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规则之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履行批准或登记的生效手续、当事人另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等特别约定的除外。规则之二是,股权自股权转让双方通知公司之时(至迟在股东名册更新之时)起发生移转。规则之三是,公司协助股权转让双方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之时产生保护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与对抗非善意相对人的公示公信效力。规则之四是,在公司确认的股东信息与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信息相互冲突时,立法者、登记者与裁判者应恪守“别内外,论阴阳,分善恶”的理念,在公司内部关系坚持源泉证据优位,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应坚持对抗证据优位。这些规则和而不同、同频共振,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普适于股份公司,建议在《公司法》修改时全面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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