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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篡改的二元认定与医疗过错推定

     

摘要

病历资料作为记录医方诊疗行为规范的重要凭证,一旦存在修改的痕迹,患方常以医方存在篡改行为为由主张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因缺乏细致的篡改认定规则,使得司法实务中呈现篡改认定泛化的现象。在篡改行为与医疗过错认定间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直接认定说、推定过错说、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说及证明妨碍说等观点。这些观点皆忽视了篡改行为在规制性规范与诉讼程序上的价值具有非同构性差异,缺少从诉讼视角审视篡改行为的价值与其事实属性定位。宜从实体与诉讼二元交互视角出发,以篡改行为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影响为判断基准,实现对篡改行为的准确界定,打破病历资料的“修改”等同于“篡改”、篡改病历资料的“过错”等于医疗“过错”的两个简单粗暴认定公式。病历资料篡改这一具体事实要实现与规范过错要件事实的连接,其前提是篡改行为导致过错认定不能。最终实现对具体情境下篡改事实的精确化认定,使医疗过错的认定有更严谨的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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