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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提起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探讨

     

摘要

在我国现有立法中,虽然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对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却处于立法缺失状态。理论上,因惩罚性赔偿在功能上存在公益性质,因此消费者协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惩罚性赔偿的公益性功能范围内具有赋予的可行性。可通过完善立法,如建立消费者协会的特殊代表制度、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公共利益评估机构等方式实现和保障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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