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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基于10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摘要

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证据资格的有无及证明对象的范围存在模糊之处,且获取渠道不畅通。上述困境主要由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功能定位狭窄、以庭审笔录为准的传统以及获取制度不健全导致。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具有独立的证据资格,法院通过数字化庭审系统制作的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是电子数据证据,光盘和交付当事人的复制文本视为与原件。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事项。当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发生冲突时,应以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为准,但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并不能完全替代庭审笔录。向原审法院申请交付和向后诉法院申请调取是当事人获取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两种有效途径。除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外,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的交付申请。只要满足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形式要件,后诉法院应当基于申请调取民事庭审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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