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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犯罪化研讨

             

摘要

网络安全监管是全新的政府职责,网络安全监管制度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增设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可以缓解规范供给不足危机。网络安全监管法益是新型的刑法法益,与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相呼应,为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立法奠定基本内涵、规范基础与方向。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仍可在作为与不作为框架下展开设定。《网络安全法》规定负有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大体范围,实践中仍应进行具体、实质判断。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呈现出鲜明的网络关联性转向。建议增设《刑法》第408条之二暨“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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