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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哭泣的上帝和尴尬的仆人”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而设立,此种义务具有法定义务性质。一般采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来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应当防止对经营者义务无限扩张带来的不公平。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建立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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