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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簡《芮盗賣公列地案》注釋獻疑

         

摘要

本文對岳麓秦簡《芮盗賣公列地案》的幾條注釋提出不同意見:1.“别價地”的“别”,不當理解爲“分别”;2.“相移”并不是“交换”的意思。3.“市府”應該是司市及司市下屬市官辦公的官署;4.“市曹”可能是縣廷中總管市政的部門,“主市曹臣”應是主管市曹的官吏;5.“盗賣”并不等於“紿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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