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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作原告正合时宜——看大龙潭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环保力量

         

摘要

2010年12月13日,全国首例由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侵权诉讼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本案中,环保局首次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了诉讼和庭审,而众所周知,在企业污染事件频发的今日,环保部门是否适合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直是各界高度关注和反复讨论的问题。随着本案的开庭,热议已久的"环保局能否作原告"问题似乎终于有了定论。然而,环境法学界的同仁们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深入思考似乎并未止歇。本着"真理越辩越明"的精神,本期的案例解析,我们邀请了两位对此问题持有不同看法的法学工作者从各自的视角出发,谈一谈"环保局作原告"到底好不好,它好在何处,又欠在哪里?我们希望通过讨论给读者朋友们更宽广的视野、更开阔的思路,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贡献些许力量,让环保事业的发展更多、更好地惠及群众。(注:由于两位作者对本案的关注重点不尽相同,他们对本案的命名各自有别。本着尊重作者的态度,本刊保留了他们各自对本案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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