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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任择性例外声明的解释问题——以中菲南海争端为例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任择性例外。一国可作出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对于南海争端,菲有意设计主张的争端类型,试图限制性解释中国的任择性例外声明。任择性例外应以自然方式并结合上下文及条约宗旨、目的,充分、全面考虑当时的所有情况,并以与声明方所追求的效果相一致的方式来解释。菲的请求分别属于中国任择性例外声明中的"历史性权利"、"海洋划界"及必然涉及领土主权归属问题的"混合型"争端,均不应适用强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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