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当代财经》 >试论负商誉及其会计处理

试论负商誉及其会计处理

         

摘要

负商誉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是客观存在的,把负商誉理解为一种“负债”,比较好地体现了负商誉的本质属性。我国对负商誉的处理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准处理方法──按比例直接冲抵非流动资产(有价证券除外),同时设计一个例外原则,作为可供选择的方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