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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产品价格必须考虑级差地租的因素

         

摘要

我国在生产资料公有化之后,是否还存在级差地租,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应否考虑级差地租的因素,这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研讨这个问题,对于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产品价格,对于我国价格体系的通盘调整,对于维护农村人民公社、国营农场的自主权与加强经济核算,发展农业生产,都有重大的意义。有的同志否认我国存在级差地租,认为规定农产品收购价格不必以劣等生产条件的劳动耗费为基础。例如许涤新同志就是持这种观点的。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特提出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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