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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解释论析

     

摘要

揭示检察解释与检察权的关系,认为检察解释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因此检察解释的主体是全体检察机关而不仅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司法权而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机关对实体法的解释也只具有程序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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