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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脏病妊娠患者的药物使用原则

             

摘要

IgA 肾病、狼疮性肾炎、紫癜性肾炎以及早期糖尿病肾病等是育龄期女性常见的慢性肾脏疾病,根据美国国家肾脏基金会 K/ DOQI 对慢性肾脏病(CKD)的定义,育龄期女性 CKD 患病率达到3%[1]。CKD 并非妊娠禁忌证,但是妊娠高危人群。CKD1-2期妊娠患者,当血压控制良好、尿蛋白﹤1g/24h 时对肾功能无影响或影响很小,胎儿存活率﹥95%[2]。但 CKD3~5期患者妊娠极易引起原有 CKD 复发(特别是狼疮性肾炎患者)或加重,引起肾功能不可逆损害而增加 ESRD 风险,导致难以控制的严重高血压、先兆子痫甚至患者死亡;对于胎儿,则易导致生长迟缓、胎盘早剥、早产甚至胎儿死亡等不良结局[3]。目前认为,GFR ﹤40ml·min -1·1.73m -2或尿蛋白﹥1g/24h的女性患者应避免妊娠[4]。临床上,当患者出现原有 CKD 复发或加重以及出现可控并发症时,谨慎而合理用药对确保母亲胎儿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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