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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服务产品的成本补偿机制探讨

摘要

本文认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财政补偿机制;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市场补偿机制;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混合补偿机制。这些分析为合理确定教育财政支出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加快发展我国教育产业提供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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