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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许可管理

         

摘要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通常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属于核设施范畴,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按照《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申领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等。我国现有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数量多,现状和特点不尽相同。当前,部分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存在范畴划分不明确、许可模式不统一等问题。结合我国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实际情况,简要梳理和探讨其许可方式。建议独立场址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统一纳入核设施管理范畴并申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依据主体核设施的差异实施分类许可管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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