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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权的异化与控制——谈河南邓州“4+2”工作法

     

摘要

村民自治权作为村民的基本权利,极大地保护了村民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和监督手段,村民自治权异化的现象严重,使村民自治权不能有效实施,导致了广大农村出现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后没民主的困境,严重侵害了村民的权利。河南省邓州市创造性地提出并实践的"4+2"工作法,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工作纳入一套简单实用的议事决策程序,形成了有效防范和控制村民自治权异化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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