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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陋规

         

摘要

州县陋规,简而言之就是州县官凭藉各自的权力向下作各种需索,目的在于向所属的上级机关和人员贡献金钱与礼物;或者为自己及其部属谋取非法利益.其项目与名称繁多:向府道、藩臬、督抚进献三节两寿礼金.称为“礼规”或“常例”,向仆人致送为“门包”;向吏胥致送为“茶仪”;科举方面,有“棚规”,等等.陋规是一方一地一衙之不好惯例.其项目多少与内容繁简,各地不尽相同.在施政中,陋规往往是弊极大,利极小; 其利也仅只对于统治集团中少数人有利,而对于广大民众是沉重的剥削,对于国家经济利益是侵害,对于政权的稳固性是动摇,因此中央政府和较为廉洁的地方官常有禁革之举.清朝承袭前代积习,更兼本朝诸多常例,二百余年间虽屡兴屡革,但终难有较大成功,甚至有增无减,因为“鲜有不营私之吏”,直弄到人怨天怒,王朝寿终正寝.本文拟将清代州县地方政权中的陋规作一初探,谨请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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