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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与中国近代公司制度

摘要

张謇不仅是中国近代有名的政治人物,更是著名的实业家。他在创业实践中注重对企业科学管理的研究,尤其重视对当时中华社会经济中的新生事物——公司制度进行探索。他任中华民国农商总长期间,主持制定了民初较为完善的公司法及其《施行细则》。为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呼吁国家奖励公司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随着清政府洋务派所办“官督商办”企业的衰落,以促成民族资本联合的公司渐成应时之企业形式,尤其是“通过集中社会资本,比积累在更大的规模上扩大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成了民族资本家有效的创业手段。正如张謇所言;“公司者,庄子所谓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司之道也。西人凡公司之业,虽降敌战争不能夺。甚愿天下凡有大业者,皆以公司为之。”面对外国列强在中华大地上侵权攘利、横行霸道的局面,张謇强调:“我国人若能集资办厂,则利不外溢,转而为本,本又生利,所谓以本身气血自养活也。正以今日财政困难,国人合群力弱……不聚则薄,所营方面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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