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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之法价值取向与人身权利保护

             

摘要

从中外关于“轻罪”的不同语境及其确定涵义论起,指出国外学者视角上的中国的“轻罪”,多指中国现行劳教体制所调控的诸种行为。进而阐述了近年来中国学界关于劳教制度存废之争的实质,指出改革论与废除论者本质上都是既要从形式上、又要从实质上改革现行劳教体制下的程序与实质不正义问题。因而改革论与废除论之间并无本质区别。进而,在阐述并评析了多种关于现行劳教体制的改革观之后,指出要解决劳教制度改革方案之争,须先行解决有关设计方案的价值取向问题。而各种改革之争,实质是功利主义优位还是人权保障优位之争。主张在不危及国家、社会根本利益前提下的“人权保障优位”的法价值观。指出单纯的“功利主义至上”,势必导致功利而不公平、不公正,甚而有违法治的正义原则。而作为正义基本蕴涵的公民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最大限度的公平与自由,正是人权保障得以实现的基本路径和期寻方向。因而人权与正义并不必然冲突。惟其如此,在一定平衡条件下的“人权保障优位”的法价值观,值得作为我们重塑有关“轻罪”方案时的立法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改革现行劳教体制的法理思考和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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