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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学家论“里巴”

         

摘要

本文根据科威特伊斯兰事务与基金部编辑、1992年(伊斯兰教历1412年)第二次出版的阿拉伯文四十五卷本《伊斯兰教法百科全书》中"里巴"条翻译,文内所有注释,除标明"沙案"者系译者注释外,均系阿拉伯文编者原注。文中的标题与序号多系译者增加。阿拉伯文"里巴"()的确切涵义,先贤马坚(祈主喜之)在其1948年出版的汉译《古兰经》(前八卷)里除(3∶130)一处不得不译为"利息"外,其余如(2∶275-276)、(4∶161)均译为"重利",此时恰逢中国革故鼎新,"重利"亦即坊间所谓之"高利贷",犹如"鸦片"一词,俱被扫尽历史的垃圾堆。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的经济现象、经济问题、经济生活日益丰富多彩,"里巴"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伊斯兰教法学家如何判定"里巴",究竟何为"里巴",不仅涉及《古兰经》和《圣训》的准确翻译,也密切联系着广大穆斯林群众的日常生活。本译文所涉及的内容,乃中世纪阿拉伯伊斯兰地区的有关教法规定,仅供大家面对新时代、研究新问题时的参考。本文系译者冒昧初译,伊斯兰教法学乃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之专门学科,除涉及经训原文之外,教法专门名词术语众多,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因译文较长,拟分为三个部分陆续发表,此系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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