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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经济法学体系是经济法学内容的逻辑结构,是表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学体系尚未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其科学的体系尚示建立起来,甚至对其认识尚存在一些误区,并产生相当的消极作用。这既影响了经济法学地位的确立,又有碍于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本文对这一问题予以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的缺陷及评析 我国理论界专门论述经济法学体系问题的论文尚不多见,多以专著、教材的形式体现。但是,无论是论文,还是经济法学专著、教材,对此的表述和体现都各不相同,差异很大。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 体系的欠科学性。 现行体系内容不能恰当体现经济法学的内容,欠缺科学性,表现在:1.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体系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体系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体系中,有的把民法内容、商法内容、劳动法内容、环境法内容、行政法内容、刑法内容、社会保障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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