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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村正”考

     

摘要

在唐朝以前的汉隋时期,针对"村"组织设立过各种名目的管理人员。至唐朝,开始推行"村"制度,规范了村正长的设置办法,明确了村正长的职责。依据唐令,村正长任用白丁充任,人数无定额,因村之大小设立。律令赋予村正长的职责是"检察非违",但在实际生活中,村正长也参与催驱赋役等事务。村正长是里正长的主要辅助者,其待遇低于里正长。出土文书证明,官府为了减少赋役的蠲免,往往任用中男充任村正长。唐朝后期以降,村正长等职务出现以"富户"充任的趋势,其职责也日趋全面。至五代时期,村正长"催驱赋役"的职责成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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