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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早期(1912-1928)的外交立法述论

             

摘要

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中华民国,虽然在对外关系方面不得不接受晚清政府的外交遗产,但是,其以外交立法为动力,加强外交的制度化建设的做法却促使中华民国的外交发生了新变化:全面界定了最高外交权力的分配模式,建立起了外交权力相互制约的外交最高权力的制衡机制;全面规定了外交部、外交总长及外交官、领事官的职责范围,构建起以外交部和外交总长为中枢的外交运作机制和以培养、选拔高素质外交官、领事官为核心的外交官员的养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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