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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初探——兼评“The CMA Djakarta”轮案

         

摘要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归入船舶所有人,赋予责任限制权利。但是公约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范围和可限制责任的索赔。海事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析明公约规定的含义、正确裁判,以实现公约目的。通过解释,公约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是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承租人等的统称。船舶所有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不是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船舶承租人无权对此限制责任。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船载货物损害追偿索赔,承租人仍有权限制责任。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相同解释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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