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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滥设官吏”罪

         

摘要

“滥设官吏”罪是明代确立的罪名,清朝因之。“滥设”是与“额设”相对的,“额设”是制度上允许的额定员额,由朝廷人事主管部门按缺铨选委署,是职官管理制度的重要构成。“滥设”则是制度上不允许的,是所谓定编之外的官吏,不经朝廷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缺铨选委署,则属于犯罪。理清“额设”与“滥设”的关系,分析各种各样“滥设官吏”罪的案情及千变万化的情节,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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